《入网协议许可》

1.用户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非法人组织、获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授权的依法登记的经营单位。如用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户签署本协议应当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统一并由法定代理人同时签署本协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电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

     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5号)及有关登记实施规范要求,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须向服务提供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代理人须出示用户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提供用户和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且配合服务方进行身份信息查验、登记、留存办理手续的记录。


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有权监督服务提提供方的电信服务质量,及时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对电信服务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服务提供方进行咨询和投诉。


三.提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提供方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其中服务提供方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用户提供国际移动通信漫游服务及港澳台地区移动通信漫游服务。服务提供方的电信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


四.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用户入网后,应当妥善保管原始票据(如押金票据等)发生遗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用户签字(用户为自然人)或盖章(用户为非自然人)、且服务提供方盖章之日起生效,通过电子渠道、电子签名、电子协议或其他电子数据形式签订本协议的,用户以点击确认等方式标识统一本协议的电子数据进入服务提供方系统的时间视为用户签字时间。如用户为办理号码携入并签订本协议的,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本协议于服务提供方收到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告知之时起生效


六.其他约定
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正义,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服务提供方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正义的事项作出裁决。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